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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3 发布单位: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四条 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标,积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结项、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国家战略,围绕三农领域;

(二)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赠人实际需求。

 第七条  项目发起设立分两种形式:

(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支持农业农村科教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或使用本金运作收益设立项目。

(二)基金会与捐赠方、合作方、受益人共同发起设立项目。

第八条 项目发起方提交项目申请,由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填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立项信息单》,并提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秘书长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重大捐赠活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实施。

重大项目指:项目持续时间在两年及以上;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上年捐赠总收入的10%;项目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0%的项目活动,满足其中一项即为重大项目。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立项信息单》应包括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拟捐赠资产金额;

3、是否为留本资金;

4、付款方式;

5、执行日期及期限;

6、捐赠方名称;

7、捐赠用途;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资金管理部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秘书长会同意后,由基金会与捐赠方、执行方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应符合《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资金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由捐赠方、基金会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聚焦项目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目标,基金会对项目资金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时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及评估。根据项目捐赠方要求或实际情况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结项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项目实施后,项目目标已完全实现,资金拨付完毕且项目无新增捐款时,项目进入结项阶段,应形成《项目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总结:项目设立的原因及背景、项目目标及内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受益人数(立项到结项总数)、项目开展的活动与目标实现程度、项目遗留问题与解决办法;

2.项目结项的判断条件与依据;

3.项目效果;

4.经验总结。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终止:

(一)按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执行方协商一致非重大项目终止经秘书长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终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后,资金管理部负责做好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工作,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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