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首 页 | 基金会简介 | 章 程 | 组织机构 | 基金要闻 | 政策法规 | 专项基金 | 管理办法 | 研究进展 | 基金资助活动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日期:2024-04-02 发布单位: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心、基金会”)票据管理,防范票据风险,确保票据结算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基金会涉及的各项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对公业务结算申请书、支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中心、基金会票据的管理,包括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核销等。
  第四条 中心、基金会票据必须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获得。发票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领用;对公业务结算申请书、支票通过开户银行购买;收据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领用。
  领用纸质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票据发行机构处理。
  第五条 财务处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处申请开具票据,应按要求登记,并对票据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六条 开具票据应严格按照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七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票据互相串用。
  第九条 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组织人员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支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稿)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信息维护: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京ICP备0503941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43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邮编:100125
电话:86-10-59194457/4699/4698
传真:86-10-59194458
E-mail:casef44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