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树立良好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指基金会指定有关人员,就基金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等,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三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基金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人选确立,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农业农村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备案。
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熟悉行业发展和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熟悉基金会业务和项目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应配备新闻宣传工作力量,配合新闻发言人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为:代表基金会进行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应对突发事件;促进基金会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顺畅、高效地沟通。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新闻发言人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发布新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可发布以下内容:
(一)基金会重要机构信息、重大决策部署、主要成就;
(二)针对基金会重大突发性事件、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参照基金会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