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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5-05-22 发布单位: 作者: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促进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策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5-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候选人,组建换届领导小组,通过规定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基金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基金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基金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基金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被选举为基金会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调阅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联合其他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基金会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基金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基金会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基金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基金会社会形象。认真履行回避相关要求。不与基金会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罢免、补增理事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基金会理事会每届5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二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基金会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  基金会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出席理事名单;

)会议议程;

)理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  基金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  在基金会领取酬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  基金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出席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基金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理事会罢免动议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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