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基金会诚信自律,提高基金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基金会《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基金会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基金会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基金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基金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基金会违法违规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认真履行“回避”相关要求,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得少于2次。
监事会会议推选一名监事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基金会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基金会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应由基金会监事会与基金会党组织会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