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基金会〔2022〕12号
第一条 为完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定,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出资购买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报酬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许可协议;
(八)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应由理事会审批决策。
第八条 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九条 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