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农基金〔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二章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共同负责。资金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报经秘书长同意后通过基金会网站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志愿者进行形式审查和面试。
第六条 形式审查和面试通过的志愿者,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能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本基金会为志愿者统一标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本基金会志愿者统一标识。
(二)本基金会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四)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2.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3.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六)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资金管理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相关续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