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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日期:2025-05-16 发布单位: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利益相关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所公开信息应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与基金会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由资金管理部牵头负责,办公室、财务部根据分工协助完成。需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校审,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逐级审核后再予公布。重大信息公布需经秘书长会议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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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维护: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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