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首 页 | 基金会简介 | 章 程 | 组织机构 | 基金要闻 | 政策法规 | 专项基金 | 管理办法 | 研究进展 | 基金资助活动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5-09-05 发布单位: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好“全国十佳农民” 宣传选树项目,大力宣传推介长期奋战在“三农”一线、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代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的选树条件、遴选程序、宣传推介、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面向全国实施,每年开展1次,每次选树10人。
  第四条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树的人员应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五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做好项目申报遴选、资助经费发放、协调宣传报道、入选人员跟踪服务等工作。“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实施接受农业农村部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等司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牵头组建“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初选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实施要求和人选从业领域情况,由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同志以及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不少于10名,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 初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意见。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建议人选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人选应是扎根农村基层,主要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农业农村劳动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勇于开拓创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发展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成效显著;
  (三)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热心农村社会事业,在改善农村生活条件、保护传承优秀农耕文化、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维护乡村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示范作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
  (五)群众口碑好,基层认可度高;
  (六)在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连续从业5年以上。
  第十条 曾入选“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或宣传选树项目的人员, 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个人或其所在经营主体发生违纪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印发“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均不超过3名,候选人应考虑行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并注意把在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重点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作为人选推荐时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推荐人选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农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和讨论通过后,填写《“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推荐书》并附事迹材料,经村(农场)党组织审核,在本村(农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中央直属垦区和省级农垦集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汇总审核本地区推荐的人选,按照分配名额评选产生本地区推荐人选,在本地区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十六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组织形式审查、初选和评选工作。
  (一)形式审查。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对申报人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并提交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二)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产生30名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提名人选经农业农村部领导审定后,组织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名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业绩贡献、廉洁自律、群众认可,以及个人或其所在经营主体有无失信记录、负面舆情等情况。
  (三)评选工作及公示。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经综合评议产生10名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农业农村部领导审定后,在农业农村部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入选人员。
  第十七条 推动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印发“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入选人员通知,并按规定向入选人员颁发项目入选证书。
  第五章  宣传推介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在中国农民丰收节全国主场活动等重要活动或会议上揭晓“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结果。
  第十九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组织相关媒体对“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入选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重农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其章程有关规定,对每名“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入选人员给予10万元资助,支持他们更好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和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入选人员联系跟踪服务,了解他们的成长发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推动在人才培训、产业发展、评价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引导他们更好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报人选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须主动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入选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入选后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核实,撤销所获荣誉,追回入选证书和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取消其下届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对“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参与项目实施有关人员的管理,持续推动提升项目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全国十佳农民”宣传选树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以往有关办法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信息维护: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京ICP备0503941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43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邮编:100125
电话:86-10-59194457/4699/4698
传真:86-10-59194458
E-mail:casef44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