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2022〕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捐赠,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保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货币捐赠是指捐赠人以非货币形式提供的各类慈善捐赠,包括:商品物资、仪器设备、有价证券、艺术品、图书、知识产权、房屋不动产等。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财物须为捐赠人合法、非质押、非争议财产。
第四条 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募捐、捐赠协议起草、捐赠物资接收、验收及用途落实等工作,负责与捐赠人进行联系沟通。捐赠协议须载明捐赠人、受益人、捐赠时间、地点以及捐赠物资的用途、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等要素。
如捐赠善举是依据捐赠人生前遗愿进行的,基金会与受托人、捐赠物管理者等相关当事人要做好衔接沟通工作,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拍卖变现、使用等工作,努力实现捐赠人意愿。
第五条 基金会应事前对拟接收的非货币捐赠资产状况、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捐赠协议进行审核把关。发生捐赠纠纷的,应先由捐赠方、基金会及受益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用途和方向使用捐赠财产。确因预期应用情景或受助人发生变化,捐赠物资不能按指定用途使用的,基金会可依据捐赠协议有关约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或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非货币捐赠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以名义价值入账。
(四)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入账价值,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八条 基金会建立非货币捐赠台账,捐赠物资有指定受益人的由资金管理部进行登记管理。捐赠物资由基金会使用或受益人不确定的,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基金会不设物资管理仓库,普通捐赠物原则上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基金会资金管理部负责安排专人到受赠方所在地与受赠方一起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办理验收手续,填写三方(捐赠方、接收方、基金会)验收单。财务部根据资金管理部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给基金会使用的物资,由办公室进行管理。
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房屋等捐赠物品在拍卖或售出变现前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基金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验收清单。
有价证券的实物凭证由财务部负责登记和管理。有价证券电子凭证由资金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资金管理部建立台账备查。有价证券的变卖操作由资金管理部负责。
涉外捐赠,基金会向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慈善捐赠,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价值50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会议研究,报请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数量、价值、慈善用途及实际执行情况须在基金会网站上及时公示,并在基金会年报和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