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现金管理办法
财会中心〔2009〕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心”)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和中心代管经费现金的管理。根据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财务部门应配备出纳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现金收付工作。
第三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出日常零星开支三至五天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和备用金的需要。
第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为:差旅费等国家规定的个人支出;非本单位个人劳务报酬;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小额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 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第六条 现金支付,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开户单位的经济往来,必须经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 财务部门从银行提取现金,应按规定填写现金支票,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和法人印章后,送交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提取现金。
第九条 现金的日常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二)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四)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五)借领现金,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需填制借款凭证,属于中心经费开支范围的,经处室负责人、分管主任、中心主任、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借领;属于中心代管经费支付范围的开支,经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可领取。
(六)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需写明情况,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七)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及时将凭单汇总与出纳员核对当天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数。出纳员应每天盘点库存,出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
(八)财务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对现金进行清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填写现金实存数、账存数和现金溢缺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心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