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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
日期:2019-12-31 发布单位: 作者:

   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
  财会中心〔2019年〕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心”)公务交通费报销,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关于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费是指中心职工在北京市区参加公务活动或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公务出行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正规网约车费用。
  公务出行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精神,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一)到相关业务单位开展调研、交流、检查等工作;
  (二)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报送(领取)材料、开会;
  (三)到业务合作单位洽谈业务、送材料;
  (四)参加上级部门、中心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五)节假日加班或工作日加班(晚于19点);
  (六)中心领导或处长安排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一)以专家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评审、检查、讲课等活动并领取劳动报酬的;
  (二)参加内部审计,已经按规定标准领取每日定额餐补和交通补助的;
  (三)出差前往飞机场(车站)或从机场(车站)返回。
  第五条 到北京远郊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开展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条  报销标准。
  (一)乘坐地铁、公交车和出租车,按照票面价格据实报销。
  (二)乘坐出租车之外的其他网约车,实行限额报销:行驶里程3公里以内,费用高于出租车起步价的,按出租车起步价报销,低于起步价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行驶里程超过3公里,全程按照每公里最高3.6元标准限额核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乘车人自行负担,低于限额标准的,实报实销。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以处为单位集中统一报销,各处应及时办理。中心领导的公务交通费由综合处负责报销。
  第八条 报销程序。各处公务乘车人员在发票上背书公务事项、起止地点、时间并签名后交本处经办人统一填写报销单,处长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经办人持处长审核签字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交通费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实际支出,严格据实报销,不得违规使用虚假发票和虚列事项报销。乘车人对公务交通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处长对本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承担审核和监督责任。对弄虚作假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建立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公示制度,财务处每月通过OA公示上月各处报销公务交通费情况。
  第十一条 中心聘用的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执行中心工作任务临时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参照本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财会中心〔2018〕3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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