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财会中心〔2019年〕6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讲课费等报酬费用的支出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5号文)精神,结合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需要,在评审、评比、评估、评价、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审计、审核、审稿、命题、组卷、面试、答辩等各类咨询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邀请提供意见建议的专家支付的报酬费用。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元/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500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标准60%执行;会期两天以内的,按标准执行;会期两天以上的,头两天按标准执行,第三天起,按标准的50%执行。
(二)以查看实地、实物及原始业务资料等现场方式进行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200元/人·天。专家咨询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现场工作时间两天以内的,按标准支付;两天以上的,从第三天起按标准的50%支付。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元/次。
(四)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参与咨询活动的,处级以上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支付,处级以下按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支付。
(五)确需从异地邀请专家参加会议,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中心主任书面批准,专家咨询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条 劳务费是指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或阶段性聘用中心以外的人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而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日(8小时以内)劳务费标准:没有工薪收入来源或者离退休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为350元/人·天。有工薪收入来源的所有人员,工作日8小时以内一律不得发放劳务费。
(二)工作日8小时以外工作时间劳务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75/元人·小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5元/人·小时。
(三)休息日劳务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00元/人·小时,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90元/人·小时。
(四)法定节假劳务费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50元/人·小时,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35元/人·小时。
第四条 讲课费是指在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等活动中支付给授课人的报酬费用。
讲课费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司局级人员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支付,处级人员按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支付。
第五条 上述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讲课费支出标准均为税后标准,个人所得税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
第六条 中心在职职工一律不得领取中心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讲课费等报酬。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讲课费支出程序如下:
(一)事前审批。承办处开展有关业务活动需要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或讲课费用的,均应按照中心财务支出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请示审批手续,并说明支出事由、费用类别、时间、人数和预计支出金额等。
(二)填制领取单。承办处在有关业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填制相关费用领取单(讲课费可事先办理),如实准确填写领取单上载明的领取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银行卡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名。
(三)报销支付。经办人员按照报销要求填制报销单并附请示、费用领取单等原始凭据,经本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出纳人员按照领用表载明的信息直接向有关人员汇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会中心〔2016〕3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