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捐赠办法(修订)
(基金会秘书长会2012年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鼓励和接受国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社团、企业、个人以及港澳台、海外华侨团体及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者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所捐赠资产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向捐增者或捐赠单位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收据。
第六条 捐赠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
1.非限定性资产捐赠: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资产由本基金会按《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2.限定性资产捐赠:捐赠财产达到1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提出特定捐赠条件,且所提条件符合本会宗旨,所捐财产由本会按《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捐赠者可与本基金会就捐赠资产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者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本基金会。
第八条 捐赠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资产的种类、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后,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现金捐赠后,直接转人基金会帐户。
第十条 捐赠资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与捐赠者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捐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管理。并就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政府及捐赠者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捐赠资产情况,给予适当荣誉。
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举行捐赠仪式,并颁发证书。
捐赠人民币1 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举行捐赠仪式,并由基金会聘请担任名誉副
理事长。
第十三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属本基金会,并依照本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者与本基金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捐赠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农业部北办公区334房间)
邮政编码:100125 电报挂号:北京3346
电话:(010) 59194699 59194698 59194457
传真:(010) 59194458
基金会开户银行及账号:
人民币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朝阳路北支行
账号: 040101040004440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