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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6-10-10 发布单位:本网 作者: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 

  农基金〔2016〕2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何康先生的意愿,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激励学生学农爱农、献身农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何康奖学金)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以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先生1993年获得的世界粮食奖20万美元为本金,以本金产生的运作收益及基金会其他收人为奖学金来源。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全国受助农业院校在校涉农专业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大专生,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何康奖学金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农、爱农,立志献身农业,愿意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 

  4.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0%。 

  第五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2.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3.—学期缺课累计1周以上者。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基金会统一布置,相关院校学生处负责落实。各院校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评定办法,并报送基金会备案,同时在本院校网站登载。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校对申请人应严格把关,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校网站及主要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有关院校需将申请及推荐材料,按基金会评审通知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送基金会。 

  第九条 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对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并报请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基金会为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条 对各院校的奖励名额及奖励金额视本基金会收益情况酌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受助院校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工作不到位的,基金会将取消该校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院校需加强对获奖学生就业后的跟踪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定期上报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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