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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
日期:2014-12-11 发布单位:本网 作者:

  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奖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在农业农村领域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农村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人才奖项。该奖项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设立初审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设立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第六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由关专家、学者及农业农村部人事司、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人事司负责同志担任。初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有效候选人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七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农业农村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同志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同志担任。评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奖励人选。 

  第八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潜心一线科研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对农业科技进步或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研究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做出具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成就,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二)在农业应用、农村生活技术应用研究或者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过程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得到国内外同行一致认可,并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三农问题软科学研究领域,提出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并被国家、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第九条 候选人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候选人推荐应向优秀中青年专家,以及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倾斜。鼓励将企业及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纳入推荐范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涉农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委员会负责评选产生推荐人选。每个推荐单位原则上每届限推荐1名候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信息表》《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并附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专利、著作、论文,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推荐人选相关材料须在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审、评选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为有效候选人。 

  (二)初审。初审工作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有效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产生不超过30名候选人,由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选阶段。 

  (三)评选。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奖励人选。建议奖励人选应经参加评选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同意。 

  第十三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人选等有关材料报农业农村部负责同志审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后的获奖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以单位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牌。奖励证书以农业农村部名义印发,奖牌以农业农村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十九条 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提供。 

  第二十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者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取消荣誉,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取消其下届推荐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314日印发的《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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