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农基金〔2014〕1号
第一条 为提高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助信息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信息公开方式以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为前提。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是指基本信息、捐赠款物的募集和接受,以及开展公益资助(奖励)项目和年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募捐活动信息: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者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五)开展公益资助(奖励)项目信息:资助或奖励项目推荐、评选通知、评审(遴选)办法、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等。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理事会理事及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应及时更新公开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常态性和动态性。其中,对需要公开的规章制度,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即公开;对捐赠信息、捐赠经费的使用信息,项目执行后10天内进行公开;对开展公益资助或奖励项目应公开的信息,活动完毕后10天内进行公开;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年检结果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信息公开可以选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网站是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主体发布平台。
第八条 基金会网站信息日常更新工作由资金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年检报告财务相关信息由财务部负责。需在基金会网站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校审,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与公布。重大信息公布需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由资金管理部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