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风鹏行动•种业功臣”
项目资助遴选办法
农基金〔20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遴选工作,充分发挥此项目资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本着突出公益、突出“补台”、突出产业战略的原则,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是由基金会设立并组织实施。该项目主要资助全国种植、畜牧、水产三个行业中在种质收集鉴定、种质创(新)制、品种选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每三年遴选一次,资助品种根据需要确定,每次资助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的推荐和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设立遴选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遴选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行业主管领导、基金会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主任委员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商决定项目资助有关事项,研究确定受助人选建议名单。
第七条 遴选工作委员会下设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遴选的具体工作。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基金会资金管理部。
第三章 候选人推荐
第八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候选人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并在境内工作,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业育种研究、种质收集鉴定、种质创(新)制、品种选育等方面有重要成就,对农业产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二)培育出的品种和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培育出的品种和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第九条 候选人推荐须通过单位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科研组织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年度候选人推荐办法、推荐范围,由基金会另行制定,随年度遴选通知下发。
第十一条 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年度候选人推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报请农业部有关司局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候选人应填写《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申报表》,并附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专利、著作、论文,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与审定
第十三条 遴选工作分形式审查、遴选、审定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遴选工作办公室协调安排遴选工作,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遴选工作办公室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五条 遴选工作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和标准,对有效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受助人选。受助人选应经参加遴选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同意。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对遴选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受助人选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受助人选在基金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遴选办公室对以单位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署真实姓名的,应组织核查。
第二十条遴选工作办公室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项目资助形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发布项目资助通知,并给予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受助人的资助经费为10万元人民币,用于受助人继续开展有关育种工作的支出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候选人需在申报书中公开承诺申报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并在获取资助后,不以此从事非法和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风鹏行动•种业功臣项目资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助者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基金会将取消该项目资助,追回资助经费,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